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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213 更新时间:2007-10-17 16:07:53【字体:小 大】 |
第11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1.发生《管规》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3.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4.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5.信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 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第12条 编制普通记录要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第13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应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第14条 编制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须加盖站名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全称。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名章。 第15条 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第16条 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2.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货物标签”(格式一)继运到站。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 3.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调查页分别按本条第1、2项处理。事故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留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分局、铁路局)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17条 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和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 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交收货人。 2.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 (1)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件留存。 (2)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 3.到站确认货物损失不足500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格式七)一并送查责任站。 4.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第49条4款办理(“事故货物鉴定书”,见格式三)。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5.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 6.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18条 送查的货运记录,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格式四)在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送责任站调查。 第19条 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 1.使用施封环和铅饼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 2.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 3.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 4.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5.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及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 第五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20条 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剧毒、易燃、液化气体泄漏,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1.事故等级、种类;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3.货物发站、车站、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金额; 5.事故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重大、大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21条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6.涉及托运人责任的,应取得托运人盖有公章的书面承责证明,并将其原件转交到站处理。 第22条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货主的“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查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 第23条 事故发生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生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 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24条 货运大事故由分局负责处理。其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分局还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上报。并抄知有关分局、铁路局: 1.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报到达局处理; 2.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货物损失5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报到达局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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