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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007 更新时间:2007-8-10 14:18:30【字体:小 大】 |
| 铁道部近日发出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出处(来源): |
铁道货运 |
| 更新日期: |
2003-8-8 |
| 收录日期: |
2006-12-11 |
| 关键词: |
铁道部近日发出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路货运五定班列包租试行办法》(铁运[1999]167号)《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办法》(铁运[1999]18号) |
| 发布文号: |
铁运[2003]75号 |
| 发布机关: |
铁道部 |
| 发布日期: |
2003-8-8 |
| 实施日期: |
2003-8-8 |
| 时效性: |
有效 |
| 备注: |
无 |
| 下载次数: |
59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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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近日发出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于2003年8月8日向各铁路局发出《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3]75号),内容如下。 为适应整列包租货运五定班列的运输需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现将铁道部《铁路货运五定班列包租试行办法》(铁运[1999]167号)、《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办法》(铁运[1999]18号)作部分修改,以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整列包租进行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所谓整列包租,是指包租入包租的车位数量达到班列运行经路上最小牵引定数(或最小换长)所规定的车数。二是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允许经大龙口进入成、昆两局的货物实行运价下浮政策。三是对双方向整列包租且每日每个方向不少于1列的运价下浮作了具体规定。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将《铁路货运五定班列包租试行办法》作以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包租形式可以包车位或包整列。包租期限为半年以上至一年,不少于每2天1次。包车位的包租辆数应不少于5辆;包整列的包租辆数应达到班列运行经路上最小牵引定数或换长所规定的车数。货物的装车站和卸车站应是货运五定班列的组织站。 (2)第四条修改为:包租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运输代理经营资质,必须是货源的直接拥有者,严禁包租人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3)第九条修改为:因包租人责任造成实际发运辆数少于包租辆数的,差数部分按开行日和班列车次使用专门分组的货物运费杂费收据核收落空运费。落空运费按每辆标记载重60t和包租运价计算,在车种、车号栏填记“班列车次(开行日期)”,货物名称栏填记“包租落空运费”,件数栏填记落空车数,计费重量栏填记落空车数的标记载重总和,附记栏填记运价优惠批准号和优惠幅度。 2 将《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 (1)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实行运价下浮)第4款修改为:通过运输紧张区段和到达运输限制去向(哲定成都、昆明局)的货物(通过大龙口到达成、昆局的货物和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除外)。 (2)第八条修改为:包租五定班列车位,且包租车位不少于5个时,分品类包租的,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下浮幅度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5个百分点的优惠幅度;不分品类包租的,整车货物最低按4号运价计算,集装箱最低按每车2个20英尺箱运价优惠10%计算。 包租五定班列整列,且双方向包租、每个方向每日不少于1列时,分品类包租的,其中5、6号运价轻浮货物最大可下浮45%,7、8号运价轻浮货物最大可下浮60%;不分品类包租的,最低可按整车6号运价下浮35%计算,但不得装运煤、石油、焦炭、矿石、钢铁、原木、粮食、棉花等重质大宗货物。 3 将《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办法》作以下修改 在第十九条后增加第二十条如下:整列包租运输。铁路局与包租人必须签订整列包租协议,包租人必须在开行前一日向铁路提报车数、车种别、发站别请求车计划。运输部门在安排限制口、去向别、车种别等运力资源时,对整列包租班列必须给予优先保证。整列包租班列车次统一编号为B8801--B8898次。整列包租的货物运单、货票上加盖“包租班列”红色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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